
王非律师承办故意伤害案中的缓刑辩护思路
在处理各种矛盾的过程中很容易发生故意伤害案件。故意伤害,如果受害人只是轻微伤,一般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如果是轻伤、或许重伤,就构成故意伤害罪。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再严重的,可能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轻伤”、“重伤”和我们生活中直观理解的“受了重伤”的概念是不同的,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轻伤、重伤,必须要经过刑事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才能确定其伤情,并依据该伤情作为确定犯罪人定罪量刑的依据。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领先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王非律师在承办故意伤害案件中,通过刑事司法鉴定结论、犯罪情节、犯罪人态度等方面,阐述该案的缓刑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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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20××亚律刑字第007号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接受田某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田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二审辩护人。辩护人充分了解案情、查阅案件卷宗,对一审判决在案件定性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没有全面客观的查明本案事实,对田某量刑失当。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望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一、 一审法院剥夺上诉人重新鉴定的权利不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
本案中,案件当事人的受伤程度和伤情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定性和判罚,所以当事人的伤情是最基本的案件事实之一。上诉人因对本案的司法鉴定有异议,在本案的侦查、审查起诉和一审审判阶段多次申请对包括上诉人在内的案件当事人的伤情进行鉴定、重新鉴定,均没有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一审法院剥夺上诉人重新鉴定的权利不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
(一)依据案件事实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应当对受害人刘某的伤情重新鉴定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第三款规定:“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2009年4月,鉴定人对刘某的伤情进行的初步文正审查意见为轻伤,并告知侦查机关,“刘某的左手神经功能鉴定,必须待伤后六到十个月才能鉴定”。(见
(二)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重新鉴定是嫌疑人、上诉人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本案被一审确定为重伤的被害人刘某,曾经先是被鉴定为轻伤,后又被鉴定为重伤。而作为当事人之一、又略懂医学的上诉人也受了伤,并对被害人的重伤鉴定一直持有异议。为此,上诉人曾多次要求司法机关对刘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然而,有关的司法机关对上诉人的申述一直置之不理。尤其是一审开庭之时,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重新鉴定申请竟然没有做任何答复。(见一审庭审笔录第9页)这种做法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剥夺了上诉人最基本的权利。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人和侦查机关应由各自独立的部门进行,而不是“一家人”。本案的侦查机关是合肥市公安局亳州路派出所,而鉴定人是共同隶属于合肥市公安局的兄弟单位合肥市公安局刑科所。不仅如此,受害人刘某的父亲长期从事公安工作,鉴定人是其父亲的老同事;鉴定人
二、 一审法院没有全面、客观的认定本案事实
(一)本案受害人有重大过错,一审法院没有予以认定
在本案,受害人刘某等有重大过错。上诉人田某在本起事件的开始阶段,一直是合法权益被不断侵害的人。“刘某打电话给我问我在什么地方,说要找我,意思是想找我的麻烦和我打架。……之后我就给宫某打电话,我打电话的意思就是让宫某做个中间人说话。”(田某
在本案中,被害人刘某、刘某在案发前就殴打张某,制造双方矛盾,引发案件发生。在被害人殴打张某之后,刘某又打电话威胁上诉人。在上诉人去赴宴调解时,又是被害人一方当事人先用啤酒瓶砸上诉人并致其受伤后,上诉人才被迫还击。所以在本案中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而这一重要事实一审法院却熟视无睹。
(二)一审法院没有查清致刘某受重伤的实行犯
本案中,受害人刘某受重伤(一审法院所认定鉴定结论),但是何人直接实施致其重伤,一审法院对该节事实没有查清。在本案,除被害人陈述外,没有证据表明刘某所受伤害系上诉人田某所为。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情的叙述有诸多不一致的地方,但作为中间人、在案件现场的证人证言应当更有说服力:“……接着王某就拿啤酒瓶子向田某砸了过来,砸在田某的头部和左肩膀之间,接着都站起来了,啤酒瓶子乱飞了,之后田某和刘某相互打在一起,……”(
三、一审没有充分考虑田某认罪和积极赔偿的举动并予以宽大处理
本案中上诉人从一开始没有伤害的故意,事情的发端是受害人一方先殴打张某,并威胁上诉人,上诉人是在受到殴打后被迫还击。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受害人有重大过错。我国法律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上诉人自身也是一个受害者。上诉人本来是一个调解中间人角色,结果自身受伤,还要受牢狱之灾。在案件发生后,考虑到被害人的受伤情况,上诉人积极支付被害人医疗款项,并和家人商量,愿意和被害人协商调解事宜。上诉人之前没有前科劣迹,案发后能积极悔过,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情。一审判决没有考虑在本案中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上诉人也是受害者、上诉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等因素,判决上诉人三年实刑,不符合罪刑责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对上诉人应当依法适用缓刑。
在辩护人会见上诉人时,上诉人多次表示愿意认罪服法,并愿意赔偿受害损失,但本案的伤害结果必须经重新鉴定才能使上诉人心服口服。辩护人认为:只有在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充分保护当事人法定权利,人民法院的审判才能起到定纷止争,罚当其罪,才会利于上诉人认罪服法、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也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综上,一审法院剥夺上诉人重新鉴定的权利不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不清,判决上诉人有期徒刑三年,量刑畸重,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缓刑或发回重审。
辩护人:王亚林、王非
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