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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监督对刑事案件的审判具有积极的影响

2014-09-05 16:14:16 来源:安徽合肥律师|合肥刑事律师|合肥刑事辩护律师|合肥刑事诉讼律师-合肥律师网 浏览:152

一、未审先判
例如在复旦投毒案中,媒体的导向性报道致使犯罪嫌疑人未经法院定罪,已经被社会公众确定为罪犯。而公众并不是专业的审判人员,能够接触到的信息也仅仅是媒体有选择性的提供的、比较有新闻点的信息,这样的信息经过媒体的筛选,造成公众了解的信息不全面。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公众作出错误的判断。审判工作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法官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的专业判决。而社会公众先入为主的判决会给审判人员造成社会压力,有可能影响法官的专业判断。

二、影响法院的公信力
如果媒体的报道具有导向性,则会给社会公众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果法院的审理结果与公众接受的事实有出入,公众往往将自身置于道德制高点,对法院、法官作出负面的判断。这种干预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同时也损坏了法院的形象。

三、损害结果无承担主体
媒体缺乏客观性的报道如果引发公众参与审判并造成不良后果,最终形成“多数人的暴政”,形成恶劣的社会后果,除了承办案件的法官外,媒体及参与舆论监督的公众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无责任的约束造成了公众参与、发表言论的恣意。
笔者认为,媒体监督应当依法进行,具体来说应当遵循如下规则:
首先,媒体不可发布引发公众偏见并影响裁决的言论。对于刑事案件具有倾向性、导向性的评论,媒体应当避免发表。
其次,媒体的报道应当客观呈现案件的事实部分,而不应是通过艺术渲染得出的故事情节,这些情节容易湮没证据搜集的必要与可能。一些具有诱导性的报道,再经媒体转播,直接用媒体认定的事实代替了应当是由法律认定的事实。
再次, 媒体的报道应当限于公安机关、检察、法院所处于的阶段,而不是媒体人主观对事实的判断。例如审判工作中正在进行的程序;将要进行的程序,例如何时何地参与审判;公共平台可以查询到的相关信息;获得证据材料的途径或者可以用到的理论等。
最后,如果媒体发布了可能引发公众偏见的言论,并最终影响了判决,造成严重后果,媒体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媒体实施诽谤,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就构成诽谤罪,相应报道的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本文来源于:www.xs180.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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