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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如何划分

2014-06-04 16:02:07 来源:安徽合肥律师|合肥刑事律师|合肥刑事辩护律师|合肥刑事诉讼律师-合肥律师网 浏览:114

1、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的除外规定指:
(1)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2)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察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从这个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自行侦查的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类犯罪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案,贿赂案,挪用救灾、抢险等款物案,挪用公款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等。以及刑法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刑法第163条第1款、第2款、第184条第1款和第164条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九章的有关规定,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案、泄露国家秘密案、徇私枉法案、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案,以及刑法分则第四章第248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等等。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主要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刑讯逼供案、报复陷害案、非法搜查案以及破坏选举案、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等等。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这类案件称为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合肥专业刑事律师  王非律师 13856968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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