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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聚财两亿 老板高管被起诉

2014-03-17 10:51:04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合肥交通事故律师|合肥工伤律师|合肥律师-安徽刑事辩护律师网 浏览:111

公司老板集资2亿元
检方指控,梅晓春于2006年7月至2012年8月期间,以北京金源鸿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虚构该公司拥有股份的大庆龙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芜湖联众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唐山金源鸿基镁电池有限公司、比特盾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投资项目的收益情况,与被害人签订虚假的《委托代理投资合同》、《公司股权转让合同》。
梅晓春以投资购买上述公司项目股份或代理投资能获得高额回报或到期保本回购为诱饵,先后在北京、长春、大连、鞍山等地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并将人民币8600余万元非法占有。

涉嫌集资诈骗被公诉
检方认为,梅晓春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巨额财产损失,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北京晨报记者了解到,除了梅晓春外,该案还有另外三名被告人,曹多武、梅晓冬、邹高峰。检方指控曹多武三人在明知梅晓春以北京金源鸿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况下,仍积极参与,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市检一分院已经对上述四人提起公诉,市二中院将于今天开庭审理此案。

“创业投资”法律模糊
承办梅晓春案件的检察官告诉记者,2005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几个单位联合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出台成为创业投资企业成立和经营的“法律依据”,自此之后,全国各地大批创业投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
然而,上述《办法》虽然对于创业投资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等内容加以规定,但对于是否监管以及如何监管创业投资企业吸收资金、对外投资活动,怎样区分创业投资属于金融理财还是非法集资的界限都没有具体规定,导致“创业投资”成为罪与非罪的法律模糊地带。

承诺“只赚不赔”需谨慎
检察官告诉记者,梅晓春等人名义上是以委托代理投资、代理股权投资的方式吸收公众资金,表面上看与一般的投资行为没有区别,但作为投资必然具有风险。而本案中金源鸿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代理投资人要履行的基本义务是无论投资是否成功,都承诺投资者一个确定的、类似于银行利息的固定收益,这种行为已经偏离了代理创业投资行为的本质,是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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