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完善立法缺陷,弥补司法制度不足。
在适当的时机制定《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法》,并建构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援助机构。在短时间内也可以修改现行的法律法规,将未成年被害人列入法律援助的范围[3]。现行法律没将未成年被害人列入法律援助范围。根据目前法律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主要体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和追索抚养费等案件,而对未成年人人身受到损害等案件却没有规定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而现实生活中,由于父母虐待、遗弃、教师体罚等原因造成的未成年人身受到伤害的案件为数不少,还有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继承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件也不在少数,但是对于这些案件,却不在国家法律援助范围之内,未成年人也往往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家庭生活困难,没有能力聘请律师,其权利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在国家救济方面,可以在民政部门建立未成年被害人救济基金,对那些因犯罪受到伤害而又不能通过赔偿程序获得补偿的未成年被害人给予救助,以化解因赔偿问题而引发的矛盾。
(二)加强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案件执行的规范化。
针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未成年被害人利益保护重视程度不足的情况,应该与侦察机关和有关部门一起协商,研究并制定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侦查询问规则、着装规范、警车警灯使用等规则,使得具体操作有章可循,避免出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再次伤害。进一步加大对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等相关媒体的监督力度,以减少不负责任的媒体和个别办案人员出于种种目的和原因,将被害人姓名等相关信息予以披露,严重侵害他们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三)强化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意识,建立未成年被害人心理咨询机构。
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力度,强化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的意识。比如在就业方面,不对未成年被害人产生歧视心理,并加大对其的安抚力度。在力量允许的条件下,可以尝试着设立针对未成年人被害人的心理咨询服务机构,聘请在公、检、法、司、街道、高校等部门的具有丰富的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同时开展心理辅导,以帮助他们度过人生中困难的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