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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名确立的四项法律根据

2013-07-11 15:41:04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合肥交通事故律师|合肥工伤律师|合肥律师-安徽刑事辩护律师网 浏览:188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任何犯罪必须具有四个构成要件。重婚罪的四要 件为:1.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

之结婚 的;3.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

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 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

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构成重婚罪。
  表面看来,徐先生没有与王女士解除婚姻关系又与李女士登记结婚,具有两个法律婚姻。而本案中徐

先生不具有重婚的故意,其持镇政府开具的离 婚证明再次登记结婚,故其未认识到与自诉人王女士的婚姻

关系未解除,不属于已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只有徐先生与李女士登记时明知与王女士的婚姻尚未解

除,其行为才构成重婚罪。徐先生缺少重婚罪的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因此法院判决徐先生无罪符合法律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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