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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4日,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国际)通过中央电视台“CCTV-1”综合频道黄金时间首播大型美食类记录片-《舌尖上的中国》。经中央电视台授权,央视国际独占享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该片的权利。新浪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其运营的网站向公众提供该片视频内容的在线点播服务,并在网站纪录片首页推荐和展示该片,严重侵犯了央视国际对该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央视国际遂将新浪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新浪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万元。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舌尖上的中国》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包括了导演执导以及摄像、配音、配乐、剪辑等大量前期创作和后期处理,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该片片尾署名情况,在新浪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中央电视台应为该片的著作权人。央视国际根据《授权书》,取得该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对新浪公司提起侵权之诉。现有证据表明,新浪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其经营的网站提供了《舌尖上的中国》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央视国际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013年4月24日,海淀区法院判令新浪公司赔偿央视国际经济损失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