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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司机因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被法院从轻判决

2016-11-12 09:25:40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安徽刑事辩护律师网 浏览:75

   近日,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由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交通肇事罪案件,被告人石某交通肇事后因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而被法院从轻判决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

  石某是该县城关镇人,2009年10月20日13时许,石某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由横山西沙向横山三中行驶,当行至九房沟路段时,与相向而行的郝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号某车上乘坐的王某身受重伤。2009年12月4日,经陕西榆林高科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的伤情为重伤,其伤残等级为七级,此事后经横山交警大队责任认定,石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009年12月29日,横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石某犯交通肇事罪,向该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石某及其家人积极同受害人家属协商,并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共赔偿受害人王某、郝某各项损失共计54000元,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据此,该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的行为虽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由于其能如实坦白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应予从轻处理,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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