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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二学生聚众斗殴致人死亡获得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2016-11-11 22:12:20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安徽刑事辩护律师网 浏览:54

   2010年6月13日,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郭明故意伤害,被告人雷刚聚众斗殴一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郭明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雷刚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

  千阳县燕伋中学初一年级学生郭明、高波等人因遭本校初二年级学生吴勇、杨浩等人欺负,双方约定打架。2009年11月27日下午放学后,双方在水沟镇戏台上聚众斗殴。在相互攻击、打斗中,被告人郭明持匕首在吴勇腹部、左上臂各戳一刀,混乱中又在杨辉背部刺一刀,致被害人吴勇死亡,杨辉受轻微伤。被告人雷刚在聚众斗殴中,持匕首参与,行动积极。

  千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明聚众斗殴,并在斗殴中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雷刚持刀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被告人郭明、雷刚作案时均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郭明、雷刚均能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附带民事赔偿能达成调解协议,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雷刚在聚众斗殴中作用相对较小,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我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郭明、雷刚作为初中在读学生,本该坐在窗明几净的教室里好好学习,立志成才,却因缺乏自我约束,为争强好胜,因年幼无知,持刀聚众斗殴致人伤亡,铸成大错,遭受法律的惩处。

  校园安全人人有责,学生成长全民关注,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郭明、雷刚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除了本人自身因素外,缺乏家庭温暖,学校教育缺失,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此案发人深省,经验教训值得记取。宣判后,合议庭针对以上问题,组织家长、辩护人和被告人见面,用亲情感化,开展判后答疑,进行法制教育,收到了比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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