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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商标罪的辩护

2016-10-22 08:35:15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安徽刑事辩护律师网 浏览:74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如果是出于过失,即在确定不知道自己所使用的商标是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则不构成本罪。

  吴某确实不知道该商标已注册,案件中无任何证据证明吴某知道该商标已注册。

  二、深圳市某公司作为先使用人继续使用“Bluetooth”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但不应当把这种行为作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处理。吴某作为公司员工不构成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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