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更新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如果是出于过失,即在确定不知道自己所使用的商标是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则不构成本罪。
吴某确实不知道该商标已注册,案件中无任何证据证明吴某知道该商标已注册。
二、深圳市某公司作为先使用人继续使用“Bluetooth”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但不应当把这种行为作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处理。吴某作为公司员工不构成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安徽金亚太王非律师,专注刑事辩护,13856968158.
合肥律师180网www.hf180.cn,
安徽律师180网www.xs180.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