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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无人驾驶汽车问世6年来发生14起事故

2016-08-11 22:46:02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安徽刑事辩护律师网 浏览:67

    无人驾驶汽车已经不是新鲜的概念了。几年前只能在报纸上看到关于谷歌无人驾驶汽车寥寥无几的新闻,而现在,无论是科技厂商还是传统汽车厂商,都已经开始研发无人驾驶技术了。然而,近期的一起谷歌无人驾驶汽车发生追尾事故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虽然已是谷歌无人驾驶汽车问世6年来的第14起事故,但却首次造成人员受伤。
    无人驾驶的市场该如何发展,业内专家表示行业监管要先行。“出现无人驾驶汽车后酒驾就没了,但是电脑操控后的驾驶出现问题,法律如何去管呢?”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培训科研总督导、政法教学部主任张柱庭告诉中国经济导报记者,“中国的交通事故大多还是人为失误造成的,无人驾驶恐怕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技术上现在基本已经成熟了,政策和法规如何制定才是考验立法者的重要难题。”

智能汽车本质是无人驾驶

    无人驾驶汽车是一种智能汽车,也可以称之为轮式移动机器人,主要依靠车内的以计算机系统为主的智能驾驶仪来实现无人驾驶,是一个集环境感知、规划决策、多等级辅助驾驶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系统。
    我国在无人驾驶汽车的开发方面要比国外稍晚。近期,国防科技大学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和中国一汽联合研发的红旗旗舰无人驾驶轿车,其总体技术性能和指标已经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美国是研究这项技术最早,目前为止也是水平最高的。谷歌为无人驾驶汽车研发制造成立独立公司,已在美国加州获得了从事汽车制造的牌照。
    张柱庭认为,无人驾驶的车辆、智能汽车的本质是一个自动驾驶问题。从技术方面看,它是两个概念,一个是实现自动驾驶的阶段,很多国家又将其划分了四个和五个不同的阶段,为部分自动驾驶功能,部分时间自动驾驶。全部功能自动驾驶,这个已经开始实现,并且已经应用起来了。“但是到下一步全部功能、全部时段实现,比如北京一个无人驾驶车开到天津去,政策法规允许不允许?这是值得探究的”。他说。
    中研普华汽车行业研究员李福丽表示,“无人驾驶汽车运用以上先进技术可以达到预防碰撞、偏离轨道、追尾、爆炸等风险事故。但是无人驾驶汽车也还存在很多目前无法顾及到的安全隐患问题,毕竟是电脑操控,而交通实况错综复杂,在遇见突发状况的时候电脑控制很难像人脑一样随机应变。”她介绍道。

将给哪些行业带来商机?

    无人驾驶是“互联网+”汽车的延续。早在2014年,不少互联网公司就相继宣布“跨界造车”,谷歌、苹果等国际企业,腾讯、乐视、阿里巴巴等国内互联网企业先后举起造车大旗。李福丽认为,无人驾驶非常适用于最新的“互联网+”汽车概念。而且要实现无人驾驶汽车的实际应用,必选先要解决车联网的问题,就离不开互联网、物联网。实现了智能交通,无人驾驶就离我们不远了。
    国家政策层面上,为汽车方面的创新一直在放宽管制,例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联合发布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自今年7月10日起,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和生产规模将不受《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最低要求限制,可由投资主体自行决定。
    而张柱庭进一步呼吁:“‘互联网+’时代应该欢迎新的进入者,汽车准入管理应该较大幅度地放宽,应该调整现有的汽车生产资质的相关规定。”
    如果无人驾驶汽车获得认可,哪些行业将会从中受益呢?可以确定的是人工智能肯定是无人驾驶汽车核心竞争力。因为无论走哪条技术路线,用什么传感器,最后都要人工智能来处理。因此,无人驾驶汽车给人工智能行业带来机遇是一定的。
    业内专家表示,另外受益的行业是高性能的车载处理器和语音识别。对无人驾驶汽车来说,操控方向盘和油门会显得过时,语音命令体验更好。而自然语言的识别也需要很高的人工智能水平。苹果公司、谷歌公司,各个英语外其他语种的语音识别公司也会有机会。
    李福丽认为,在传感器领域,摄像头和图像识别厂商会有机会。如果走激光传感器路线,激光传感器厂商会有机会;走雷达路线,雷达厂商以及配套元器件的厂商有机会。

法律法规的变革应该是双轨制

    张柱庭提出,“从规制的角度看,一般是三大要素——一是政策,二是标准,三是法律——来解决它的规制问题。这三者的关系应该是政策来引领、法律来规范、按标准来操作。”
    张柱庭说,从社会需求看,自动化的驾驶有巨大的社会需求,比如像处置突发事件需要一些无人驾驶的车进一些危险的地带现场。特殊群体的需求,残疾人超过70岁以上老人、无驾照人的需求。另外不愿意付出更多的时间和劳务的这些群体等等。这些需求是将来制造的巨大动力,政策法规不会限制需求。
    他说,从目前中国的政策水平看,是鼓励汽车的创新技术、鼓励智能交通的,所以从方向上看是已经确定了,不存在障碍,但没有一个专门的引领这种无人驾驶汽车纲领性的政策,独立的政策目前是没有的。现有的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公路的安保条例、收费公路条例、运输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交强险条例这些对科技是持鼓励态度的,但是过去传统的立法理念鼓励科技这一部分是按照有驾驶人驾驶来制定的具体条款,尚没有专门的章节来规定无人驾驶的规范,所以无人驾驶的汽车肯定不是一夜彻底打翻有人驾驶汽车的。
    “因此一旦出现无人驾驶和有人驾驶车双轨的情况下,法律法规的变革也应该是双轨制的。”张柱庭强调政策是引领,法律是确定规范,真正具体操作的应当是无人驾驶车辆对制造者、操作者的这些标准。应当是基础设施,制造者、管理者、养护者的一些标准,现有的人、车、路的标准是不能满足需求的,因此这部分需要加以研究,加以重新布局。
    目前,由于我国无人驾驶汽车尚未允许上路行驶,所以对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规范尚未有进展,在国外,尽管有无人驾驶相关的法律颁布,但涉及民事损害、个人隐私等问题,亦没有明确规定。所以要想无人驾驶在法律上得到认可,任重而道远。“驾驶电脑”该如何衡量车内、车外的生命,这绝不是一道简单的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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