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刑事法规 >> 强奸犯犯罪时的心理

强奸犯犯罪时的心理

2016-03-09 10:07:41 来源:安徽刑事辩护律师网,最专业合肥刑事律师和刑事犯罪律师 浏览:250

       强奸犯罪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一般来说,人们在进入青春期后就会产生性欲要求。如果缺乏排遣性冲动的正当方式(如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化娱乐活动),又受到渲染色情暴力的淫秽物品的不良影响等不能自控,就可能刺激正常的性心理向性犯罪心理转化,导致强奸行为发生。强奸犯可分为攻击型、恐吓型、淫欲型、冲动型4类。前两类一般都是预谋性的,对犯罪的时间、地点、对象做了精心选择、周密思考,危险性较大。攻击型以暴力性质严重而较罕见,行为人仇视女性、心狠手毒,往往致受害人严重伤残,甚至杀人灭口。这种人多因婚姻生活受挫、曾追求女性未果等不能正确对待,而产生强烈的性变态报复心理,以极为残忍的暴力手段作为羞辱、贬低、征服女性,补偿个人损失的特殊方式,其强奸的目的主要是损害妇女。淫欲型强奸犯较常见。他们具有性需求超常的特征,性欲经常处于亢奋状态,以单纯追求性享乐作为人生最大的幸福。与攻击型不同的是,他们在作案时的态度色厉内荏,一般不采用严重损伤女性的手段,而企图以恫吓或较小暴力达到性交的目的,尽量享受性乐趣。冲动型往往缘于偶然因素引起的性冲动,一般具有临时起意等特点,如行窃时发现熟睡的女主人而顿生邪念。这种人胆怯心虚、意志脆弱,在受到被害人反抗时就可能放弃侵害行为而逃走。

安徽金亚太王非律师,专注刑事辩护,13856968158。

合肥律师180网www.hf180.cn安徽刑事律师网www.xs180.cn

发表评论
网名:
评论:
验证:
共有0人对本文发表评论查看所有评论(网友评论仅供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