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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有所遵循原则

2015-07-29 23:05:50 来源:安徽合肥律师|合肥刑事律师|合肥刑事辩护律师|合肥刑事诉讼律师-合肥律师网 浏览:60

刑事律师辩护的所有刑事案件,接受被告人委托后,都要从无罪角度考虑辩护意见。如果确实不能作无罪辩护,才可以考虑作有罪从轻辩护。作有罪从轻辩护的时候,首先要应当确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且被告人认罪。其次从法律角度和犯罪构成理论分析,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作有罪从轻辩护。作有罪从轻辩护,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律师应将重点放在被告人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节上。例如未成年人犯罪,七十五周岁以上人犯罪,聋哑人犯罪,限制责任能力人犯罪,从犯,自首,立功,防卫过当和紧急避险过度,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被胁迫犯罪,被教唆犯罪等等。其次,律师应当从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方面进行辩护。这些情节包括:初犯、偶犯,积极退赃,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悔罪态度好,在校学生犯罪,妇女犯罪,被害人有过错,身体有病,家庭条件差,社会危害性小等等。

律师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应当把握以下原则。一是本案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是虽然有犯罪行为的事实存在,但按照法律的规定,该行为构不成犯罪;三是犯罪事实存在,按法律规定也构成犯罪,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精神病人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等。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的时候,需要与被告人(包括家属)进行沟通。应当区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律师认为被告人无罪,被告人也认为自己无罪,双方均认为应当作无罪辩护的,应当作无罪辩护。二是律师认为被告人无罪,被告人说不清楚自己是否有罪的,经被告人同意,律师也可以作无罪辩护。三是律师认为被告人有罪,被告人认为自己无罪,被告人坚持作无罪辩护的,律师可以作无罪辩护,但律师应当向被告人及其家属阐述作无罪辩护可能带来的后果和风险。如果律师坚持作有罪辩护,与被告人辩护意见达不成一致的,应当与被告人解除委托关系,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律师。总之,被告人要求作无罪辩护的,律师原则上应当作无罪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主要应当从犯罪构成理论方面进行辩护,如主观上有无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有无犯罪的行为,犯罪主体是否符合承担刑事责任的资格,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否适格等。

采取混合辩护方略效果更佳
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往往需要采取第三种辩护方略,即以无罪辩护为原则,以有罪从轻辩护为补充的方略。采取这种方略,也是律师为应对当前中国司法现状所采取的迫不得已的方法。刑辩律师的职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要完成这个职责,达到这个目标,许多刑事案件单独作有罪辩护和无罪辩护均不妥当。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有许多案件,特别是经济犯罪案件、强奸案件是构不成犯罪的,但法院惧于某些方面的压力,还是作有罪判决,这种现象时有发生,绝非个案。实际上,律师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很多,真正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却很少,这在一定程度上折射了当代中国司法的现状。同时,应当注意到,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二审终审制。如果一审法院作有罪判决,被告人不服可以上诉,二审法院可以维持原判,也可以改判无罪,还可以发回重审。此外,还有审判监督程序。对一审、二审有罪判决不服的,被告人可以申诉,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以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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