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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内涵和意义

2014-11-26 09:21:11 来源:安徽合肥律师|合肥刑事律师|合肥刑事辩护律师|合肥刑事诉讼律师-合肥律师网 浏览:80

关于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内涵,有学者认为有狭义说和广义说之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狭义的律师调查取证是指律师向证人、被害人以 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案件事实,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的行为。广义的律师调查取证是指除了上述狭义的调查取证之外,还包括律师调取证据材料、保全证据材料、 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申请鉴定等一系列活动。
广义上律师调查取证应当包括三个方面:律师自行取证、先悉权和通过司法机关强制取证。关于律师自行取证,外国刑事诉讼法通常没有明确规 定,但实践中是存在的。如在日本,当辩护人发现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但不能取得时,可以拍照保全。先悉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方在庭审前有权从控方获取必要 或有价值的除保密事项以外的案件信息,了解对方掌握的证据,包括在审判中将出庭哪些证人等,以便为庭审做好辩护准备。至于借助司法机关强制取证,如日本刑 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被告人、被嫌疑人或者辩护人,在不预先保全证据将会使该证据的使用发生困难时,以在第一次公审日前为限,可以请求法官做出扣 押、搜查、勘验、询问证人或者鉴定的处分。

基于律师的职业性质,有学者指出,律师调查取证权应是一种权利而不是权力,是律师了解案件事实的重要渠道和辩护的重要手段。为了避免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 力量的悬殊,达到“手段同等”,赋予并保障辩护律师相应的调查取证权是十分必要的。对此,与会法官指出,从控辩式审判模式来看,控辩平衡是裁判者发现案件 事实真相的一个必要条件,而律师的调查取证也是保障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重要条件。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弱化,必然导致控辩力量失衡,既不利于实体公正,也不利 于程序公正的实现。特别是辩护律师与侦查、公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关注点不同,赋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有利于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有利于裁判者做到 兼听则明,在全面把握案情的基础上依法做出裁判。与会检察官也表示,如果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很好地发挥作用,不仅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可以在犯罪嫌 疑人和检察官之间找到平衡。有律师同时指出,在一些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辩护律师收集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是非常关键的。辩护的权利与接受公正审判 的权利是不可分割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律师的权利就是被告人的权利,二者同时被国内法和国际法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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