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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未来可能被判死刑

2013-06-27 15:54:29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合肥交通事故律师|合肥工伤律师|合肥律师-安徽刑事辩护律师网 浏览:170

韩耀元在回答网友提问时表示,尽管以往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没有判死刑的报道,不等于说以后就永远没有。
韩耀元介绍说,根据《刑法》的规定,环境污染犯罪主要包括三个罪名:一个是污染环境罪,按照刑法第338条的规定,最重可以判7年有期徒刑。第二个罪名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根据刑法第339条第1款规定,最重可以判处15年有期徒刑。第三个罪名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根据刑法第339条第2款的规定,最重可以判10年有期徒刑。
但是根据这次“两高”发布的环境污染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那么,根据该条的规定,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的行为,有可能适用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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