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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不承认微信聊天记录

2022-02-10 15:24:33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浏览:230
内容提要:劳动仲裁时一般不承认微信的聊天记录,只能作为辅助性的证据。由于微信的聊天记录可修改性比较大,需要经过证人辅助、鉴定、公证等手段才能够作为案件的证据进行使用。如不能够证明的,微信的聊天记录不能够作为证据进行使用。
微信聊天内容不能作为单一的证据,微信只能作为辅助证据。提供电子证据一方会通过公证、鉴定、证人辅助作证等形式对电子证据予以补强,但由于缺乏明确的电子证据认证规则,增加了法院对电子证据认证的难度。电子证据被修改的可能性大,另外,就证明效力而言,如果双方有一方不承认微信聊天内容,提出一方就必须举证交流对象的身份,否则,这对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是有影响的。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一种。微信作为证据想让法院得到认可并支持,必须要完成以下的举证:
(一)必须确认微信的使用主体就是当事人双方。如果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证据,但是却不能证明使用微信的当事人为案件的当事人,这在原则上就不符合主体的条件。
(二)保证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得证据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比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
(三)必须提供真实和完整的微信证据,必须保证微信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诉讼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对证据的认可和支持,必须保证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 电子数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案件的当事人在递交证据时,必须在案件的举证期内,一旦超过举证期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受理案件证据的收集了。案件的证据如存在虚假、伪造等违法行为时,还应该按照的证据造成的后果,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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