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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在刑事判决中影响力的研究

2017-04-12 09:37:04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安徽刑事辩护律师网 浏览:123
网络舆论在刑事判决中影响力的研究
作者: 全椒县人民法院 刘落实

  提要:司法中舆论监督一直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最近几年网络舆论在刑事审判中的发挥的影响日益突出。网络舆论是伴随网络普及而在网上形成的舆论,其具有高速传播、可控性低、主动性强、影响力大等特点。对刑事判决的影响力可分为正面和负面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其对刑事判决有不利的影响,会影响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另一方面网络舆论也有正面的影响,也可以促进司法公平、司法公正、司法公开。网络舆论有如此大的影响力的原因有公众对司法现状信任的缺失、网络为舆论提供便捷的平台等诸多的原因。法官在办理广受关注的案件的过程中,难免会受到网络舆论监督的影响,所以应该发挥网络舆论监督在刑事审判中的积极作用,尽力减少其对案件办理质量的不利影响。本论文共计5000字左右。

  关键词:网络舆论监督;刑事审判;影响

  网络舆论在咨讯泛滥、网络技术愈加发达的今天成为影响刑事审判不可忽视的因素之一,网络的普及和公民意识的增强使越来越多的公众愿意、甚至希望参加司法实践中,这看似是依法治国的发展,而这背后却也存在诸多的问题。网络舆论有什么特点,对刑事审判有哪些影响?法官在刑事审判中是否该受网络舆论监督的影响?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网络舆论及其特点

  21世纪,信息化革命带来的互联网,正以超乎世界想象的速度、深度和广度影响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法制等各个领域,人民越来越广泛地通过网络来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言论权,网络舆论概念应运而生。从广义上来讲,网络舆论就是依靠网络作为传播渠道而形成的舆论,或者说公众通过网络传播媒介而形成的舆论。从狭义上来讲,网络舆论是由网络中的媒体言论与论坛(BBS)及新闻跟帖所共同反映与形成的多数一致的意见。[1]网络舆论有着区别于以往传统媒体信息的特点:

  (一)、网络舆论具有高速传播能力

  网络作为一个信息平台,其虚拟性、开放性、交互性的特点,改变了传统媒体呈现的新闻信息发布模式,网状结构使信息流动路径变得多样化,网民利用代理服务器等技术就可以避开各种控制与障碍,选择不同的路径交互随意、随时随地发布与接收新闻信息。[2]世界各地的新闻信息,只要在网络发布,就可以在世界任何一个角落通过网络查看,发表看法和观点,与他人交流。药家鑫案,正是通过网络这一舆论平台,广泛传播,并迅速走向公众的视野。

  (二)、网络舆论可控制性程度较低

  相比传统媒体,网络平台是一个开放自由的虚拟世界,公众可以通过网络发表言论,充分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言论权。由于网络传播的时间短、速度快的特点,加上广大网民素质普遍不高,道德感不强,一旦出现反面的、情绪偏激等情形,这一势头就难以控制,甚至陷入“舆论审判”的尴尬境地。正如,山西陈醋醋精勾兑事件,负面影响难以控制和消除。

  (三)、网络舆论主体的主动性更强

  网络舆论的特点就是交互式传播,世界上各个地点的人不论在现实中扮演的是什么角色,都可以不受限制的在网络上传播信息。当网民一改往日的受众角色转为传者,他们对信息传播的主动性是前所未有的。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发生后,网民们在BBS、博客、微博等互动平台中激烈的讨论药家鑫的定罪量刑问题,在还未进入审判程序时,网民们几乎形成统一战线的认为应当判处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最终的结果也正如网民们所判断的一样。各种网络互动平台为网民评论案件、交流意见提供了条件,使得网络舆论对媒介审判的影响力更加显现。

  (四)网络舆论监督影响国家行为

  能够引起网民关注的事件,往往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如国家发改委批准金龙鱼涨价、美国主权信用危机、云南李昌圭案、“我爸是李刚”等引发社会公众危机的焦点问题。之所以关注,是因为该类问题涉及到社会公众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就药家鑫故意杀人案而言,使得本来就问题重重的中国教育再一次被推向了风口浪尖。其次,被害人张妙作为一名进城务工人员同样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人物,这类人往往都被视为弱势群体并且权利很难得到很好的保护和及时的救济。在受害人张妙遇害后,公众本能的怕公权力会偏移,因此想通过广泛的舆论给法院施加压力,以保证实现民众期待的公正。最终,在一边倒的网络舆论结论下,国家公权力机关不得不“屈从”,甚至做出符合公众意愿的决定。

  二、网络舆论对刑事判决的影响及其原因

  2011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报告指出,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比以往被告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如石家庄“3·16”特大爆炸案(造成108人死亡,38人受伤,此前被告还在云南谋杀1人)、宫润伯连环杀人案(奸杀共28名未成年男童)、湖南郴州腐败案(内容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积金,数额上亿元人民币),药家鑫杀人的情节显然要轻微的多。根据以往的司法判例以及“死刑立即执行”这一刑罚的立法目的,我们有理由做出一个假设:如果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并没有受到这么多关注而是很平静的进行司法审判,那被告药家鑫是不是就很有可能免于一死偿命,由此网络舆论对刑事判决的影响力显露无疑。这一现象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公众对司法现状信任的缺失

  林肯说:“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法律被认为是一种最低的道德,保护着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司法权则被认为是保证社会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担当保护公众最基本权益的武器。也因此,法律规定司法机关独立于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现实中,行政干预、司法腐败、执行难等问题不断暴露,导致人们对司法现状不满,对法官不满,从而采取网络舆论这一手段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

  (二)、互动平台议程设置助长了网络舆论发展

  议程设置的基本思想来自美国的政论家李普曼。他在《公众舆论》一书中说:“新闻媒介影响我们头脑中的图像。此后我们才进一步认识到,无论是媒介现实还是人们头脑中的主观现实都有别于客观现实。”,这成为议程设置理论的雏形,该理论认为大众传播中越是突出某命题或事件,公众越是注意此命题或事件。[3]在传统媒介传播的环境下,信息的传播要受到政治、经济、媒体领导等多方面的限制。并且,由于版面、时段的有限性,最终能够到达受众的信息都是经过精挑细选符合媒体利益和社会价值取向的,在此基础上还必不可少的要考虑行政机关的意见。然而在网络舆论中情况就大相径庭了,网络中发布的信息基本上不受社会和行政力量的限制并且不用考虑版面及时段的问题。大多数网络舆论都产生于类似于BBS的互动平台,这些互动平台的把关人在设置议程时会把一些事件顶到醒目的位置,从而决定贴吧成员讨论的议题。另外,网民们广泛的关注也会形成一种议程设置,即形成一种传播环境使得本来不关注药家鑫案件的人也会加入“舆论大军”中。

  (三)、沉默的螺旋扩大了网络舆论的影响

  我国诉讼法要求法官审理案件时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即审判人员在定罪量刑时,应只考虑案情以及应适用的法律规则。虽然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上是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是在实践中,法官却不得不看地方政府的“脸色”,特别是民众广泛关注的案件。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对一个案件的态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大众对这一案件的倾斜度。网络在表达民意方面发挥了自身的优势,网络的跨区域性为关于某一案件的评论插上了翅膀,极大了扩大了传播力和传播范围。在政府和民众对某一案件的判决“达成一致”时,“沉默的螺旋”就此形成。这一传播学理论认为:如果一个人感觉到他的意见是少数的,他比较不会表达出来,因为害怕被多数的一方报复或孤立。理论是基于这样一个假设:大多数个人会力图避免由于单独持有某些态度和信念而产生的孤立。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法院就扮演者沉默的一方,对于某一案件既使有了自己的法律判断,也会怕跟主流观点不同而选择沉默。

  (四)、对网络舆论结论的认识存在偏差

  民主法制国家,主权在民,国家的发展走向更多是取决于最广大公众的意见,无论是区域范围内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均离不开民意支持。作为国家三大权利之一的司法权,其合法合理性和良性运行必须获得公众的支持,从而不得不对社会舆论予以关注。[4]在社会焦点案件上,法官往往会陷入一种认识误区,认为广大公众的意见最符合公平公正理念要求,从而作出屈从于公众意愿的判决,获得公众的满意支持。实际上,大多数网络舆论结论是某一类主体占多数的情况下形成的一致意见,如果法官不能坚持自身的独立,则容易局限于追求表象的公平公正,难以基于对法律的确信作出实质公平公正的法律推理。

  三、辩证地看待网络舆论对刑事判决的影响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任何人的任何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和约束,并在法律范围内充分行使权利,以获得最大限度的幸福。法官作为社会公众的一员,也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存在,或多或少会受社会公众意愿影响,网络舆论对刑事案件的“判决”作为一种传播现象,我们应该辩证的看待这一传播活动的效果。

  (一)、网络舆论对刑事判决影响力的负效应

  网络舆论结论的形成,往往是公众当中持主流观点的群体占多数,从而形成“沉默的螺旋”,达成统一意见。同时,我国广大网民的法律意识相对单薄,容易被别有用心者利用,以实现他们非法的“舆论审判”目的,对刑事判决产生负面影响

  1、网络舆论影响司法独立。尽管很多网络舆论参与者加入对案件的讨论都是出于弘扬正义,但是大多数人都没有接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他们评价案件的依据是道德,这样得出来的结论未免过于主观和随意。例如“7.23”温州动车追尾事故发生后,腾讯微博有一署名为“郭瑶”的用户冒充遇难者家属。“郭瑶”的微博一发布,在很短的时间就被转发了数十万次,并且包括数百位媒体从业人员。对于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法律问题,公众质疑的声音就更加微弱,一旦被别有用心者利用、煽动,就会形成一种强大的影响力,无形中对法官施加“社会公众意愿”的压力,影响法官独立审判案件。

  2、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公正。为何说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公正?主要是网络舆论所代表的大多数人的意愿并不一定正确,也不能成为审判刑事案件的依据,更不能成为评判司法公正的标准。当社会公众发现刑事审判并不如他们的意愿,就会释放各种情感,达到影响司法审判的目的,使得法官容易滑入“公众意愿”审判的危机当中。

  3、网络舆论影响司法权威。司法权威是社会公众对国家司法机关判决的一种确信,是一种公信力,这种确信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的一种公平公正认识,需要法官严格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兼顾社会公平正义来获得。一个国家,当网络舆论干扰司法审判成为一种常态化现象,即使法官能够基于对法律的信仰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也难以让人信服。比如,“云南李昌圭案”发生后,居然有人呼吁药家鑫去云南高院找田成有博士,以获得死缓判决。虽然这种说法是对死者的不尊敬,但这一现象却不得不让人反思。

  (二)、网络舆论对刑事判决影响力的正效应

  网络舆论是社会公众行使言论自由权的方式之一,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并表达公众意愿和主张,对国家立法、行政决策、司法审判等国家行为具有监督和促进作用。

  1、网络舆论促进司法公平。受现行的司法制度弊端影响,很多刑事案件受害人的权利得不到保护,如犯罪嫌疑人社会地位较高的案件,公安司法机关迫于各种因素选择沉默,不予立案、侦查和审判,使得被害人刑事司法救济难。而网络舆论的干预,会大大的减少这一现象发生,一旦某个刑事案件进入了公众的视野,那么,公安司法机关会迫于舆论压力行使立案、侦查和审判职权。

  2、网络舆论促进司法公正。相对司法公正,主要是当前我国的刑事司法不公正现象时有发生,法官的素质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仍旧不高,个别法官贪污腐败、玩忽职守、滥用权力。而网络舆论可以发挥出强大的监督作用,形成舆论压力,消除这种不公正现象发生。如“广州许霆案”,虽然同样是盗窃罪,但一般盗窃和盗窃金融机构却有极大的差别。

  3、网络舆论促进司法公开。当某一“热点”、“焦点”刑事案件成为网络舆论的对象,迫于网络舆论的压力,司法机关往往会采取措施,促进该案件司法过程的公开透明,让公众间接参与到案件中来,这样既能对案件起到监督作用,又矫正司法偏差,促进司法公平公正。

  四、刑事审判与网络舆论冲突的协调

  网络监督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在刑事审判无法回避或者避免与之发生关系。我们不能指责网络或者简单的限制网民,也不能简单的认为舆论干涉了审判独立、司法独立,问题的关键还在司法机关本身,重要的是协调这两者的关系。

  首先,确立刑事审判自觉接受网络媒体监督的观念,刑事审判不必与网络舆论持对立的态度。第二,及时恰当的引导与回应网络舆论。规范引导公民通过网络关注与影响刑事审判。第四,在坚持审判独立的前提下积极吸纳合理、理性的网民意见。经过严格的筛选后在量刑的过程中可以考虑。但必须以坚持审判独立原则为前提,并且在通过严谨的分析和推理论证后将理性的民意在裁判文书中予以适量体现。这样既有助于裁判文书获得公众的认同,又有利于刑法量刑目的的实现。

  参考文献:

  【1】蒋乐进.论网络舆论形成与作用[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2006,(08).

  【2】张品良.网络传媒对经典新闻传播理论的冲击[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01).

  【3】李博.浅析议程设置理论中受众的反作用[J].北方文学,2011,(06).

  【4】尹振国.论网络舆论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负面影响[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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