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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驾车酿造事故造成二人死亡被判刑2年

2016-11-20 10:31:55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安徽刑事辩护律师网 浏览:79

   身为记者的曾晓斌闲来没事喜爱开车,却由于速度太快技术不太熟练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12月31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曾晓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6年9月18日晚,一乡政府司机因喝了酒不敢开车,便请在电视台当记者的朋友曾晓斌驾驶自已单位的赣D46598小型客车送其回酒店。爱好开车的曾晓斌把朋友送回酒店后又开车出去飚。21时50分许,在由遂川县于田镇向县城方向行驶,行至105国道2036KM+350M处时,曾晓斌所驾车辆超越前方车辆时,与迎面驶来的肖锡华驾驶的赣D8G578摩托车相撞,肖锡华当场死亡,摩托车乘客肖丽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案发后,被告人曾晓斌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拨打了报警电话,自动投案。经遂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曾晓斌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驶,违章超车,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晓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发生二人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晓斌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晓斌案发后立即拨打急救电话,抢救伤者,且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曾晓斌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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