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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公开原则通常有一定的限制

2016-11-10 22:36:17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安徽刑事辩护律师网 浏览:67

   第一,审判公开原则不是绝对化得,各国通常也都给予了一定的限制。

  (1)审判程序中的法庭评议不公开;这是世界各国都基本认同的。

  (2)对部分案件不得公开审理。

  A、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B、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如强奸案件等。

  C、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具体说,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第二,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以下三类人员不得旁听: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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