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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经理酒后率众员工滋事伤人被提起公诉

2016-10-12 06:43:28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安徽刑事辩护律师网 浏览:61

    因酒后率众员工滋事伤人,近日,原大鸭梨烤鸭店劲松分店前厅经理闫某某及前台主管孙某某被以寻衅滋事罪公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指控称,闫某某、孙某某等北京大鸭梨烤鸭店劲松分店多名员工于2010年5月4日23时许,在朝阳区民政局东侧某饺子馆就餐期间,酒后无故滋事,与前来指责其随地便溺的宋某某(女,43岁,北京市人)发生争执。其后,孙某某率先向宋某某投掷啤酒瓶,致其“右眼球顿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闫某某纠集在场本店员工闫某(男,18岁,吉林省人,已行政拘留)、董某某(男,16岁,甘肃省人,已另案处理)等人持啤酒瓶、餐具等物砍砸宋某某等人并砸损该饺子馆店内物品,造成该店财产损失共计2345元。嗣后,闫某某、孙某某等人继续追打宋某某及其店内员工赵某某、周某,并由闫某持魏某某停放在此的电动自行车砍砸该二人。闫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行为共同致赵某某“头皮裂伤,头外伤后神经反应、伤口长约1.5cm、伤及筋膜、缝合四针”,致周某“双上肢多处软组织损伤”,并造成魏某某电动自行车财产损失230元。之后,孙某某等人继续追打宋某某至其所开另一饭馆,并持凳子等物砸损店内物品,造成财产损失共计3240元;并于其间由董某某持啤酒瓶恣意砸损刘某某停放在饺子馆店外的朗逸轿车,造成车辆损失共计1500元。闫某某、孙某某后被查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闫某某、孙某某无视国法,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并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诉至朝阳法院。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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